《AI眼镜可信视界自律公约》正式发布: 聚力规范AI眼镜产业 共筑可信智能视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速推进国家“人工智能+”战略部署的同时,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促进AI眼镜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的指导下,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信通院”)泰尔终端实验室联合深圳AI眼镜产业联盟研究起草了《AI眼镜可信视界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得到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积极响应。

发布环节
《公约》发布环节


6月17日,《公约》发布仪式在2026人工智能眼镜生态大会(深圳)上举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设备处、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深圳市AI眼镜产业联盟,以及雷鸟创新、立讯精密、Rokid、莫界、千问、明智云、芯视佳、亿道、影目、中兴通讯的相关负责人,共同见证了《公约》的正式发布。


果敢致辞
中国信通院泰尔终端实验室副主任果敢 致辞


中国信通院泰尔终端实验室副主任果敢出席大会并致辞。他指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与增强现实技术的深度融合,AI眼镜作为下一代智能计算终端,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走进大众生活。音视频采集模组的广泛使得用户隐私保护面临考验,AI算法的复杂性与不透明性,也引发了公众对技术可控性的深度关切,同时海量数据的采集、传输与处理,对全链路数据合规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AI眼镜正从“看得见”走向“看得懂”,从单一工具进化为智能伙伴,技术进步必须以信任为基石,产业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前提。AI眼镜合规工作处于国家重视、用户关切的重要地位,需要行业内各单位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建立规范体系、构建长效机制。


傅蓉蓉解读公约
泰尔终端实验室智测部副主任傅蓉蓉解读《公约》


中国信通院泰尔终端实验室智测部副主任傅蓉蓉博士对《公约》进行了现场解读。傅蓉蓉博士介绍了《公约》的研制背景,从用户隐私守护、终端技术可控、全链数据合规三大核心维度出发,解读了《公约》的发起愿景和主要内容,并提出了行业可持续发展建议。


《公约》的发布实施将形成行业自律合力,进一步引导、规范产品开发中数据采集、算法应用与合规治理活动,统筹技术创新与风险防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AI终端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启动仪式
《公约》发布启动仪式


《AI眼镜可信视界自律公约》发起单位名单(企业名称按首字母排序)

雷鸟创新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灵伴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莫界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千问智联人工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明智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芯视佳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亿境虚拟现实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影目科技有限公司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参与公约的智能眼镜企业将在技术标准、产品理念和商业实践对整个行业起到风向标示范意义,推动更广泛AI终端产业链企业将公约要求融入企业战略、嵌入产品设计、贯穿运营全流程,用实际行动诠释”可信AI终端”的内涵;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分享安全技术成果,支持第三方审计评估,与产业链上下游伙伴携手,构建安全可信的产业生态;加大隐私增强技术的研发投入,探索联邦学习、安全多方计算、可信执行环境等前沿技术的落地应用,让安全成为产品的核心竞争力,让用户因安全而信赖、因信赖而选择。


附件 《AI眼镜可信视界自律公约》(主要条款)

第一章 用户隐私守护

第一条 最小必要原则

各签署单位承诺,在AI眼镜产品设计与开发过程中,严格遵循数据采集的“最小必要”原则。仅采集实现产品核心功能所必需的用户数据,不得超范围收集、滥用或变相获取用户个人信息。对于摄像头、麦克风等敏感传感器的数据采集,必须提供明确的启用提示与用户授权机制,确保用户知情权与选择权。

第二条 透明告知义务

承诺以清晰、易懂、完整的方式向用户告知数据收集的目的、范围、方式及存储期限。隐私政策应避免冗长晦涩的技术术语,采用分层展示结构,确保普通用户能够充分理解其数据将如何被使用。涉及第三方数据共享的,须明确告知接收方身份、共享目的及用户退出机制。

第三条 用户自主控制

产品须为用户提供便捷、有效的数据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一键查看已采集数据、随时撤回授权、批量删除历史数据、导出个人数据副本等功能。用户撤回授权后,相关数据采集行为应立即停止,已采集数据应按照约定及时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第四条 生物特征保护

对于虹膜识别、面部特征、声纹等生物特征数据的采集与使用,须采取最高级别的安全保护措施。生物特征原始数据原则上应在本地设备处理,确需上传服务器的,必须经过加密传输与加密存储,且不得用于产品功能以外的任何目的。


第二章 终端技术可控

第五条 算法可解释性

承诺持续提升AI算法的透明度与可解释性。对于涉及用户权益的关键决策(如内容推荐、身份验证、风险提示等),应提供可理解的决策依据说明。建立算法影响评估机制,定期审视算法可能带来的偏见与歧视风险,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六条 本地化优先处理

倡导“端侧智能、隐私优先”的技术路线。在算力允许的前提下,优先在设备端完成数据处理与分析,减少原始数据向云端传输。对于必须在云端处理的数据,应采用联邦学习、安全多方计算等隐私增强技术,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

第七条 安全更新机制

建立完善的安全漏洞发现与修复机制。对于已知安全漏洞,应在合理时间内发布补丁更新;对于可能影响用户隐私的重大安全事件,应在确认后72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在7日内通知受影响用户。产品生命周期内持续提供安全更新支持,不得低于5年。

第八条 开源与标准化

积极参与AI眼镜相关技术标准与安全规范的制定工作。鼓励在保障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开放安全相关的技术接口与测试工具,接受第三方安全审计。支持行业建立统一的安全评估框架与认证体系,推动安全能力的共建共享。


第三章 全链数据合规

第九条 数据分类分级

建立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按照数据敏感程度与重要性,划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三个等级,分别制定差异化的采集、存储、使用、传输、删除策略。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的,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条 跨境传输合规

数据出境活动严格遵循《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涉及个人信息出境的,须通过安全评估、标准合同备案或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法定途径。向用户明确告知数据跨境传输的目的、接收方所在国家/地区及当地数据保护水平。

第十一条 供应链安全管理

将数据安全要求延伸至供应链各环节。对硬件供应商、软件开发商、云服务商等合作伙伴建立安全评估与准入机制,在合同中明确数据保护责任与义务。定期开展供应链安全审计,确保全链条数据安全措施的有效落实。

第十二条 应急响应体系

建立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分级响应预案。发生数据泄露、篡改、丢失等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流程,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损害扩大,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告知受影响用户。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持续提升响应能力。


第四章 监督与发布

第十三条 自查与审计

定期开展全面的数据合规自查,鼓励引入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年度安全审计。

第十四条 动态修订

本公约根据产业发展与技术进步需要,定期进行评估与修订。

第十五条 发布生效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我们呼吁更多企业加入本公约,共同守护用户隐私、保障技术可控、维护数据合规,携手共建可信、透明、可持续的AI眼镜产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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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  敏 1891193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