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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


2024年4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官网发布了《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无线电产业发展,加强射频识别(RFID)设备的管理,提高频谱使用效率,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射频识别(RFID)技术,是指通过对射频信号进行调制和编码,实现读写器与标签之间非接触式的数据传输,进而识别标签所含身份信息等数据的技术,主要应用于公共安全、生产管理与控制、物流和供应链管理、交通管理等领域。

本规定适用于920-925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第三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见附件),并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第四条 设置、使用920-925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条 使用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如对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六条 在距铁路轨道中心线最短水平距离33米范围内设置920-925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征得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同意。

第七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

第八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840-845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已获得该频段型号核准证的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可以继续销售和使用到报废为止。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800/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技术应用规定(试行)》(信部无〔2007〕205号)同时废止。

附件: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超宽带(UWB)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4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官网发布了超宽带(UWB)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内容如下:

超宽带(UWB)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无线电产业发展,加强超宽带(UWB)设备的管理,提高频谱使用效率,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超宽带(UWB)设备与其他无线电系统实现频率兼容共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发射信号带宽(-10dB带宽)不少于500MHz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主要应用于短距离高速无线数据通信、定位、测距、感知等领域,使用频率为7163-8812MHz。

本规定适用于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第三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见附件),并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第四条 设置、使用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条 使用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如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六条 射电天文台址周围1公里范围内禁止使用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七条 禁止在航空器(含无人驾驶航空器)上使用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八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生产、进口、销售、使用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

第九条 根据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本规定相关内容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不符合本规定所列技术要求的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已获得型号核准证的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可以继续销售和使用到报废为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原《超宽带(UWB)技术频率使用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54号)同时废止。

附件: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pdf

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关于印发《采用IEEE 802.11be技术标准的无线局域网设备型号核准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的通知


国家无线电办公室于2023年11月28日(通知落款日期为11月11日)发布了关于支持 IEEE 802.11be(即Wi-Fi 7)的 WLAN 设备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的通知。

对于采用IEEE 802.11be技术标准的无线局域网设备,应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电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21〕129号)等有关要求。通知同时附带技术要求《采用IEEE 802.11be技术标准的无线局域网设备型号核准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单击此链接查看该技术要求。

单击此链接查看国家无线电办公室通知原文。

型号核准自检自证申报条件


根据型号核准自检自证工作需要,本着积极探索、稳妥推进、优中选优的原则,拟在全国范围内遴选若干家企业开展自检自证试点工作。2022年度自检自证试点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

申请自检自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具有五年以上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经历;

(三)无线电业务产品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居行业前列,拥有自主品牌,具有自主研发能力,有完善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相关无线电设备的质量检测部门或者专职检测人员,具有独立开展型号核准测试的测试场地和测试仪表等设施,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对自检自证报告负主体责任;

(五)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企业信用等级为AA及以上;

(六)近三年未收到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整改的通知或受到行政处罚;

(七)自检自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涉及网络安全等特殊检测项目。

对于近三年在型号核准监督检查抽检中合格率100%,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相关领域认可的,承担国家重大专项任务,以及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国家和省部级奖励或称号的企业可以优先考虑纳入自检自证试点企业。

单击此链接查看完整要求。

MIIT发布76-79GHz汽车雷达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


2021年12月6日,工信部发布了《汽车雷达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 从 2022 年 3 月 1 日起,76-79 GHz 雷达将需要在进口前获得 SRRC 的批准。已认证的24.25-26.65GHz 频段车载雷达设备,以及在MIIT 2019 第 52 号公告实施前(2019 年 11月19日)已投入使用的76-77GHz频段车辆测距雷达设备,原则上可用到报废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