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号核准自检自证申报条件


根据型号核准自检自证工作需要,本着积极探索、稳妥推进、优中选优的原则,拟在全国范围内遴选若干家企业开展自检自证试点工作。2022年度自检自证试点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

申请自检自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具有五年以上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经历;

(三)无线电业务产品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居行业前列,拥有自主品牌,具有自主研发能力,有完善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相关无线电设备的质量检测部门或者专职检测人员,具有独立开展型号核准测试的测试场地和测试仪表等设施,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对自检自证报告负主体责任;

(五)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企业信用等级为AA及以上;

(六)近三年未收到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整改的通知或受到行政处罚;

(七)自检自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涉及网络安全等特殊检测项目。

对于近三年在型号核准监督检查抽检中合格率100%,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相关领域认可的,承担国家重大专项任务,以及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国家和省部级奖励或称号的企业可以优先考虑纳入自检自证试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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