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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充电宝等产品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试点改革事项的公告
官方发布日期:2025-12-23

2025年12月23日,国家认监委在其官网发布2025年第27号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防范假冒认证标志、虚假认证等违法行为,便利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称CCC标志)查询获证产品及生产者相关信息,国家认监委决定对充电宝等产品CCC标志式样和加施要求实施试点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产品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移动电源(充电宝)、电动自行车及安全附件、燃气燃烧器具及安全附件。

二、试点工作事项

(一)试点产品CCC标志式样和管理要求

指定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应在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基础上,在试点产品CCC标志图案的右侧标注追溯二维码,两者紧邻且不可分割,图案应清晰、完整。试点产品CCC标志式样见附件中的图例说明。

追溯二维码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管理要求》中认证证书二维码规则或《标准规格CCC标志追溯编码规则》(认秘函〔2023〕36号)。印刷/模压CCC标志追溯二维码由指定认证机构在签发CCC认证证书时向获证企业提供。标准规格CCC标志追溯二维码由指定认证机构在组织印制标志时加施。

社会公众、监管部门等相关方可通过扫描追溯二维码获取相应获证产品信息,包括认证证书编号、生产者名称、产品规格型号、证书状态、发证机构等。

(二)试点工作安排

2026年3月1日起,试点产品领域新获CCC认证证书的产品,应根据本公告要求标注CCC追溯二维码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027年3月1日起,试点产品领域对应的全部获证产品,应根据本公告要求标注CCC追溯二维码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027年3月1日前已按现行要求加施CCC标志并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试点领域获证产品,不做标志变更要求。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指定认证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CCC标志的管理工作,建立满足试点工作要求的认证管理信息化平台,确保CCC标志追溯二维码信息的有效查验。在试点工作期间,各指定认证机构应及时向试点产品获证企业提供追溯二维码电子文件或带有追溯二维码的标准规格CCC标志,指导获证企业正确使用CCC标志;将获证企业CCC标志的使用情况作为证后监督工作中的重点检查内容,了解并掌握获证产品的生产情况,强化对获证产品的风险控制能力,确保试点工作的有效实施。

试点产品获证企业在加施CCC标志时,应严格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管理要求》和本公告的要求,建立本单位的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确保二维码信息与获证产品信息的一致,并对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存档。

附件:试点产品CCC标志式样及管理要求

单击此链接查看公告原文。

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车联网直连通信无线电发射设备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
官方发布日期:2024-12-18

2024年12月18日,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在工信部官网上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车联网直连通信无线电发射设备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在统筹国内外车联网直连通信频率使用现状和需求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国产业发展实际、技术演进路线和同邻频无线电业务兼容共存等情况,2018年10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球率先发布《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直连通信使用5905-5925MHz频段管理规定(暂行)》(工信部无〔2018〕203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为推动我国车联网直连通信发展明确了技术路线,提供了频谱资源保障,对促进相关产品研发、标准制定、产业链成熟、测试验证等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推动车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产业需求,不断优化频谱资源配置,现对车联网直连通信无线电发射设备有关技术要求明确如下:

一、车联网直连通信车载或便携无线电发射设备可以工作的信道带宽为10MHz(5905-5915MHz)或20MHz(5905-5925MHz)。

二、车联网直连通信路边无线电发射设备可以工作的信道带宽为10MHz(5915-5925MHz)或20MHz(5905-5925MHz)。

三、车联网直连通信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管理和其他技术要求仍按照《管理规定》执行。

单击此链接查看《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直连通信使用5905-5925MHz频段管理规定(暂行)》原文。

中国RoHS增至十项限用物质
官方发布日期:2024-06-29

2024年6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2024年第14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批准了109项国家标准和4项国家标准修改单。

其中,中国RoHS配套的标准GB/T 26572-2011《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第1号修改单将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BBP)和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四种邻苯二甲酸酯纳入标准管控,GB/T 26572-2011限用物质增至十项。该要求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
官方发布日期:2024-04-22

2024年4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官网发布了《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无线电产业发展,加强射频识别(RFID)设备的管理,提高频谱使用效率,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射频识别(RFID)技术,是指通过对射频信号进行调制和编码,实现读写器与标签之间非接触式的数据传输,进而识别标签所含身份信息等数据的技术,主要应用于公共安全、生产管理与控制、物流和供应链管理、交通管理等领域。

本规定适用于920-925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第三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见附件),并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第四条 设置、使用920-925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条 使用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如对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六条 在距铁路轨道中心线最短水平距离33米范围内设置920-925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征得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同意。

第七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

第八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840-845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已获得该频段型号核准证的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可以继续销售和使用到报废为止。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800/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技术应用规定(试行)》(信部无〔2007〕205号)同时废止。

附件: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超宽带(UWB)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
官方发布日期:2024-04-22

2024年4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官网发布了超宽带(UWB)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内容如下:

超宽带(UWB)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无线电产业发展,加强超宽带(UWB)设备的管理,提高频谱使用效率,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超宽带(UWB)设备与其他无线电系统实现频率兼容共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发射信号带宽(-10dB带宽)不少于500MHz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主要应用于短距离高速无线数据通信、定位、测距、感知等领域,使用频率为7163-8812MHz。

本规定适用于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第三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见附件),并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第四条 设置、使用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条 使用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如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六条 射电天文台址周围1公里范围内禁止使用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七条 禁止在航空器(含无人驾驶航空器)上使用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八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生产、进口、销售、使用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

第九条 根据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本规定相关内容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不符合本规定所列技术要求的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已获得型号核准证的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可以继续销售和使用到报废为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原《超宽带(UWB)技术频率使用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54号)同时废止。

附件: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pdf

上海惠普获得了首张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
官方发布日期:2024-03-04

依据国务院于2023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2024年3月4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为上海惠普贸易有限公司颁发了全国首张电磁兼容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措施中提及的试点区域包括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涉及的产品为信息技术设备产品。

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检测方法适用标准的公告
官方发布日期:2024-01-25

2024年1月25日国家认监委官方网站发布了2024年第3号公告,内容如下:

为与国际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检测方法标准保持一致,畅通产业链供应链,服务贸易便利化,决定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检测方法标准由GB/T 26125《电子电气产品 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测定》调整为GB/T 39560.1、GB/T 39560.2、GB/T 39560.301、GB/T 39560.4、GB/T 39560.5、GB/T 39560.6、GB/T 39560.701、GB/T 39560.702共8项关于电子电气产品中某些物质测定的系列标准(以下简称GB/T 39560系列标准)。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2024年3月1日起,开展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活动的检测方法按照GB/T 39560系列标准执行。

二、2024年3月1日前,按照GB/T 26125完成合格评定的,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标准转换。

三、2024年3月1日前,已经出厂、进口的产品,无需进行标准转换。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从1月1日开始采用新版证书
官方发布日期:2023-12-26

为落实《国家认监委关于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2号)要求,中国质量认证中心2023年12月26日发布通知,将从2024年1月1日起按照上述公告的要求签发证书并颁发电子证书。要点如下:

一、 新版证书样式: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样式详见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网(www.cqc.com.cn)认证证书样本专栏,包括中文版本英文版本

二、 电子证书文档格式:推荐认证委托人仅获取电子证书。电子证书文档格式依据我国电子公文交换和存储格式标准,采用OFD(Open Fixed-layout Document)文档格式颁发电子证书。可使用金山WPS(https://www.wps.cn/)、数科OFD阅读器(http://www.suwell.cn/)等OFD专业工具查看电子证书信息,并验证证书的电子签章信息。

三、 实施安排:自2024年1月1日起,依据上述要求签发证书并颁发电子证书。

四、 注意事项:本次调整不涉及已发证书的换证。对2024年1月1日前签发的CCC认证证书及采用PDF文档格式的电子证书,随证书到期换证、证书变更等工作更换新版样式与OFD文档格式的电子证书。

单击此链接查看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通知原文。

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关于印发《采用IEEE 802.11be技术标准的无线局域网设备型号核准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的通知
官方发布日期:2023-11-28

国家无线电办公室于2023年11月28日(通知落款日期为11月11日)发布了关于支持 IEEE 802.11be(即Wi-Fi 7)的 WLAN 设备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的通知。

对于采用IEEE 802.11be技术标准的无线局域网设备,应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电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21〕129号)等有关要求。通知同时附带技术要求《采用IEEE 802.11be技术标准的无线局域网设备型号核准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单击此链接查看该技术要求。

单击此链接查看国家无线电办公室通知原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启用和推广新型进网许可标志的通告
官方发布日期:2023-06-29

2023年6月29日,工信部在其网站上发布了编号为工信部信管 ﹝2023﹞ 79号的通告,更新的进网检验中认证标志的相关要求。通知原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2〕31号)有关要求,为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称生产企业)产品上市创造便利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启用和推广新型进网许可标志,逐步替代原纸质标志。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标志样式

新型进网许可标志由许可标识、设备型号、数字编码等要素组成(规格样式详见附件)。

二、申请途径

生产企业通过以下途径申请使用新型进网许可标志:

(一)对于新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需在进网许可申请材料“产品介绍”中,说明新型进网许可标志的设计使用方案。经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审查通过、准予进网许可的,即可使用新型进网许可标志。

(二)对于已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提交新型进网许可标志的设计使用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收到方案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必要的审核,并通知企业使用新型进网许可标志。

三、加施方式

生产企业可以根据产品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加施新型进网许可标志:

(一)电子显示。在电信设备操作系统或管理软件中设置、呈现新型进网许可标志。

(二)实物印制。在电信设备产品的外体、铭牌或包装等相关位置上,采取印刷、喷绘、模制或蚀刻等方式,印制新型进网许可标志。

(三)标签粘附。在电信设备产品的外体、铭牌或包装等相关位置上,粘贴、附加印制了新型进网许可标志的标签。

(四)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使用要求

(一)生产企业加施新型进网许可标志,应当保证呈现效果清晰易识、协调美观,可以根据需要选用彩色或黑白样式,可以按照规定样式成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

(二)为便于公众识别,电信终端设备采用电子显示方式加施新型进网许可标志的,生产企业应当在其产品最小包装上加施新型进网许可标志,或印制“本产品已获进网许可”中文字样。

(三)生产企业应在产品说明书、随附材料或官方网站上,说明新型进网许可标志的呈现位置和查看方式。

(四)生产企业应将与新型进网许可标志关联的电信设备产品名称及编码、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编号及有效期等信息,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并做好信息更新和维护。

五、总体安排

(一)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型进网许可标志。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生产企业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申请使用新型进网许可标志,也可以继续申领、使用原进网许可纸质标志。

(二)2024年1月1日起,全面推广新型进网许可标志。届时,将不再核发原进网许可纸质标志,此前已核发的纸质标志在进网许可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可继续使用。

六、其他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要求生产企业在电信设备产品包装、内置信息、广告等处标注进网许可证编号。

(二)新型进网许可标志的规格样式及生产企业申请使用流程详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新型进网许可标志规格样式及申请使用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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