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4 月 29 日,韩国科学和信息通信技术部(MSIT)发布第2024-0479号公告草案,就2016-89 号免许可无线电设备通告的修正案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
拟议的修订涉及2016-89号公告第七条,需要增加无线接入系统(包括6GHz频段无线局域网)的特定低功率无线设备的占用带宽。 对于5925~6425MHz、5925~7125MHz和5925~6425MHz频段,建议将目前160MHz以下的占用带宽增加至320MHz以下。
单击此链接查看公众咨询原文,意见征求截至 2024 年 5 月 20日。
2024年4月25日,越南通信与传媒部发布了一份拟对移动电话引入SAR要求的公告及技术法规草案QCVN 134:2024/BTTTT。技术法规草案规定了测量手机比吸收率(SAR)的限值和方法。法规将适用于在越南境内从事手机制造、进口、贸易和经营的实体。技术法规确保产品符合安全要求,并规定了SAR测试程序,包括快速SAR测试方法。
意见征求截至2024年6月25日。按照公告第二条,如果后续公告得以通过并正式发布,预计该技术法规将于2025年7月1日生效。单击此链接查看公告及法规草案原文。
2024年4月24日,欧盟委员会启动一项研究,探讨将所有带有 CE 标志的产品的合格评定证书数字化并将其收集到名为“合格验证数字解决方案”(DSCV) 的数据库的可能性。 DSCV 的目标是促进市场监督和海关控制,并提供有关产品 CE 标志的更容易获得和更可靠的数据。 相关利益相关者,如海关当局、市场监督机构、认证机构、通知机构、公告机构、制造商、分销商、进口商、出口商、消费者以及现有类似数据库的管理者,受邀参与本研究。
单击此链接查看调查问卷原文,问卷收集截至 2024 年 5 月 17 日。
2024年4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官网发布了超宽带(UWB)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内容如下:
超宽带(UWB)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无线电产业发展,加强超宽带(UWB)设备的管理,提高频谱使用效率,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超宽带(UWB)设备与其他无线电系统实现频率兼容共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发射信号带宽(-10dB带宽)不少于500MHz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主要应用于短距离高速无线数据通信、定位、测距、感知等领域,使用频率为7163-8812MHz。
本规定适用于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第三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见附件),并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第四条 设置、使用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条 使用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如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六条 射电天文台址周围1公里范围内禁止使用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七条 禁止在航空器(含无人驾驶航空器)上使用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八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生产、进口、销售、使用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
第九条 根据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本规定相关内容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不符合本规定所列技术要求的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已获得型号核准证的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可以继续销售和使用到报废为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原《超宽带(UWB)技术频率使用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54号)同时废止。
2024年4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官网发布了《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无线电产业发展,加强射频识别(RFID)设备的管理,提高频谱使用效率,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射频识别(RFID)技术,是指通过对射频信号进行调制和编码,实现读写器与标签之间非接触式的数据传输,进而识别标签所含身份信息等数据的技术,主要应用于公共安全、生产管理与控制、物流和供应链管理、交通管理等领域。
本规定适用于920-925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第三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见附件),并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第四条 设置、使用920-925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条 使用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如对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六条 在距铁路轨道中心线最短水平距离33米范围内设置920-925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征得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同意。
第七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
第八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840-845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已获得该频段型号核准证的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可以继续销售和使用到报废为止。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800/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技术应用规定(试行)》(信部无〔2007〕205号)同时废止。
2024年5月16日,巴基斯坦电信局(PTA)主席Hafeez Ur Rehman宣布巴基斯坦启用6GHz频段Wi-Fi。此前巴基斯坦频率分配委员会(FAB)已于2024年4月18日批准在无保护和无干扰的基础上按照以下技术参数分配5925 – 6425 MHz频段用于巴基斯坦的免许可RLAN(Wi-Fi 6E)使用:
- 频段:5925-6425MHz;
- 功率:室内23dBm,10dBm/MHz;室外14dBm,1dBm/MHz,在以较小带宽运行时也不能超过10dBm/MHz。
PTA 通知已允许对采用 Wi-Fi 6E技术的新产品申请型式核准。 对于已获证的情况,如申请人能证明已获证产品支持Wi-Fi 6E,则可以向PTA申请更新证书。
单击此链接查看PTA关于启用Wi-Fi 6E的新闻稿。
2024年4月18日,英国商业和贸易部发布通告0100/24,修订了《通用产品安全法规2005》(S.I. 2005/1803)的标准清单。值得注意的是标准列表中要求的电气安全标准为EN IEC 62368-1:2020:A11:2020,该版本高于CE LVD指令协调标准 EN IEC 62368-1: 2014/AC:2015,也高于其后续版本EN 62368-1 2014/A11:2017,采用标准时应注意。
单击此链接查看通告原文。
在2023年9月6日巴西电信局(ANATEL)对新的手机充电器进行公众咨询后,ANATEL于2024年4月17日发布了新法案Ato 5155,包含该产品类型的指南和测试范围,法案将于2024年10月14日生效。Ato 5155 法案定义了 DC/DC、AC/DC 和感应式移动电话充电器的安全和EMC测试要求。新法案取代了2022年发布的5159号法案以及2019年发布的第3481号法案。
单击此链接查看Ato 5155法案原文。
2024年4月15日,澳门邮电局(CTT)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网站上发布了第64/2024号指令,修改第198/2014号低功率短距离无线电通信设备指令。主要包含两个内容:
- 工作在5925-6425 MHz频段的SRD产品免于政府授权
- 无线电导航和无线电定位卫星系统接收机使用的频段不再受到限制。
该指令已于2024年4月15日生效。 单击此链接查看CTT的指令64/2024原文。
2024 年 4 月 15 日,英国发布了一项立法草案,规定在 2024 年 12 月 30 日之后继续依据“产品安全及计量等(修订)条例“使用CE 标志。该立法将导致英国无限期地继续接受 CE 标志,该法规预计2024年10月1日生效。
单击此链接查看法规草案原文。